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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电商法对代购从业者合规经营的探讨-西游物流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商法通过的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重大的关注,朋友圈呈刷屏现象。

毫无疑问,电商法对跨境电商行业、尤其是代购从业者有着重大的影响,从目前对电商法的解读文章看,不乏一些有干货内容的好文章,也有着惊吓体吸引眼球的快餐文,但鲜有从代购角度出发,针对电商法给代购业者建议的干货文。

西游物流从事跨境进口电商清关业务,对电商法有着重大的关切,本文从西游物流对电商法、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对跨境电商行业业态的实践经验而出,希望给代购从业者一些参考。

遍布全球的海外华人、消费者对熟人朋友的信任、世界各地商品的差异和信息不对称、移动互联网的anytime及时沟通、跨境物流的无处不达逐步造就了代购的商业世界。


二、代购群体画像

代购业态蓬勃发展非常根本的一点是:因为跨境贸易链条太长,很难杜绝假货,众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身在海外的代购为其购买海外商品。所以,对于每个代购其一定标明身处海外,所售商品为海外正品,海外直发。为了证明这点,许多代购采用包裹内加塞海外当地报纸,现在直播就行,有的就直接现买现签以证明是海外正品。另外,有的以海外一单到底路由信息作为海外直邮的证明。

代购绝大多数为女性,相信几乎每个人身边都会有或亲戚或同学或朋友在从事代购,因为她们的群体庞大,保守估计人数在100万+。

在销售规模上,可将代购分为买手级、普通级和小微级。买手级代购入门级单量约为50单/天,普通级10单/天,小微级每天个位数订单。买手级代购主要销售渠道在淘宝全球购,普通级主要在淘宝店,小微级主要在微信朋友圈。

在商品供应链上,从最早期的店头扫货演变为店头扫货+贸易商一件代发。相信标类商品会的一件代发会越来越多,其本质是标类商品的需求特点导致的供应链必然集中的趋势;非标类商品的需求特点将决定其店头扫货是主流采购模式。

在跨境物流上,海外直邮和“灰关现货”并存。海外直邮代表着货物真正从海外发出,并通过正规的阳光清关方式后快递到消费者手中;“灰关现货”则是以走私形式将货物集中在国内仓库,然后有了订单后再从国内仓发货到消费者手中。“灰关现货”到底有多少?这个因为没有数据统计,我们无法得知,但根据行业经验和某平台店铺的抽样调查,这一现象应当是广泛存在的。


三、《电商法》对代购合规性的要求

合规经营首先是不卖假货,不做“灰关现货”,其次包括税务合规和跨境资金流转合规。考虑到目前绝大多数代购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代购业务,故窃以为《电商法》对代购最大影响是自然人作为经营主体后合规性经营的冲击。

1、“灰关现货”可以休矣

不卖假货和“灰关现货”是合规经营的基础,目前普遍存在“灰关现货”模式风险极大,受经营合规的冲击最大。

“灰关现货”通常是通过“假路由”向买家证明货是从海外发运。电商法生效后,相信各大快递公司会对其加盟商或分公司更加加强监管,防止“假路由”成为违法的工具,这点毋庸置疑。二来假设有个别人仍然能够通过“假路由”实施“灰关现货”,那对于专业的“打假人士”而言也是很容易识破的,一旦被识破,那么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关于识别“假路由”的具体方法,本文不做详述。总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放弃“灰关现货”,阳光清关+海外直邮是合规经营的基础。

2、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模式选择

对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代购而言,未来只要按照规定注册市场主体,不卖假货不做灰关现货,就可以完全合规,且按照国家相关税收优惠,税负基本为零。

对于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代购,可根据其自身规模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以达到合规经营的要求。

第一种为单一国内主体销售模式,需要成立国内主体(个体户或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本模式要求必须采用跨境电商方式清关。在税务方面,这里主要讨论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增值税率为3%,但不能够与进项进行抵扣,其实际税负是销售额的11.2%+商品差价的3%;对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为销售额的11.2%。同时,因采用跨境电商模式清关,资金能够合规跨境流转。

第二种为单一海外主体销售模式,需要成立境外主体公司。境外主体公司开通独立电商网站,接受消费者的订单,并通过跨境支付工具实现资金的跨境流转。

第三种为AB双主体模式,需要成立国内(A)和境外公司(B),以B作为销售主体,A为B的国内委托企业。A为消费者提供“委托购买海外商品服务”,A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后,向B采购相应的境外商品。B作为销售主体,在境外采购商品,向A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售商品,通过跨境支付工具收外币并通过阳光清关方式海外直邮商品给A的消费者。

在税务方面,B是境外企业,如采用跨境电商方式清关则税负为11.2%。A受消费者委托采购境外商品,A主要是缴纳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为6%。在资金跨境流转方面,B通过跨境收单工具实现销售收入的外币化,实现了资金的跨境流转。

大体上,如果对于未来计划运营独立网站的代购,可采取第一或第二种模式;对于计划在平台运营的代购,可采取第一或第三种模式。总体而言,当下在平台销售的代购受合规性影响最大,她们应该是最需求考虑如何合规的群体。

总之,跨境电商合规经营比较复杂,不同代购根据其实际情况有着不同的最佳选择。如果您目前有合规化需求的话,欢迎联系西游物流,我们竭诚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免责申明:本文类似于学术讨论文,考虑到本文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笔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文章或有谬误之处,读者如按照本文而采取的相应行动并造成的一切后果与笔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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