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RS的漏洞,美国或成为最大赢家?-新未名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
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8月31日起,刚通过的个税修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自9月1日起,CRS成功落地。 这也意味着,让贪官闻风丧胆、让海外华人忧虑不已、让中国高净值人群胆战心惊的CRS来了! 那么CRS究竟有多大的威胁呢?为何这个新闻让让整个金融圈和华人圈震惊呢?
CRS为什么让人们害怕恐慌?
简单说,CRS是各国和地区之间交换的税务信息,主要就是来核查纳税居民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以往因为监管缺失和法律漏洞,你可能没有交,甚至没意识到自己要交,但不代表你不该交。 但如今,你的个人资产和纳税情况将被曝光,财富透明化,并且要合法合规。 事实上,早在2017年时,已有55个国家率先加入CRS体系中,其中不乏我们熟知的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等避税天堂。
然而两大漏斗的出现,引发海外金融资产新一轮的全球大挪移。
其一,由于CRS交换信息集中在股票、保险、债券、基金等海外金融资产,不包括房产、实物贵金属、艺术品等非金融资产,刺激这类资产的投资市场火了起来。
其二,美国拿FATCA作挡箭牌拒绝加入CRS,成为CRS链条上最大漏斗,吸引着海外金融资产源源不断流向美国,尤其美房产。
01、第一步,先让“传统避税天堂——瑞士”受到重伤。
08年以前,瑞士是出了名的离岸财富绝对王者,美国这可“忍不了”,开始指控UBS(瑞银集团)帮助美国客户逃税。一年后UBS妥协并支付7.8亿美元了结诉讼,并提供4450个涉嫌逃税的美国客户账户信息。
02、第二步,推行FATCA,并与瑞士“友好”签订,瑞士自此落马。
美国政府开始加码,2010年,美国通过了“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肥咖)。
迫于压力,2013年9月,瑞士和美国“友好”达成协议,决定执行美国FATCA;并于2014年5月,瑞士和其他46个国家签署了《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宣言》,瑞士自此沦为“青铜”。
03、第三步,与各国友好签署“肥咖”以控制其他离岸天堂。
迫于压力(与美国客户“断绝关系”或被征30%预扣税),瑞士、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等等传统离岸避税天堂,和如中国、俄罗斯等经济体与美国友好签署“肥咖”。 收到美国换回的信息的条件以下:
首先要在数据保密和安全方面达到美国政府的标准。 其次,直至目前美国国内仍旧还没有一部法规支持互换除存款账户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这后来的故事大家都了解了,学着FATCA,经合组织OECD(受G20委托)于2014年7月发布了CRS,各国纷纷加入(截至2018年8月7日,已达103个国家/地区),美国理所当然的拒绝。
结果就是,美国不仅用FATCA管住/追回了自己纳税人的钱,一边毫不懈怠地建设“岸上”金融。
不得不佩服,就在其他CRS参与国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甚至我国还为此准备好了新个税反避税条款的时候,人家的岸上天堂已经风生水起了。
那么,美国FATCA和全球CRS到底有何区别呢?
1、FATCA模式
美国VS金融机构
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
金融机构 — 缔约国政府 — 美国IRS
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这里又分单边或双边交换模式,中国与美国的协定是双边交换模式。
金融机构 — 美国IRS
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
美国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所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不愿意加入FATCA游戏规则的,美国也有自己的“流氓政策”,即对于不配合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内的收入将会被强加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
CRS模式
国家VS国家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文本中。
第一批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48个成功参与了“配对”,剩下6个国家目前仍在进行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
2、FATCA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若缔约国与美国签订FATCA法案,并选择双边模式,即对等交换信息。但由于FATCA法案是美国的国内法律,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履行美国法案下的合规义务,因此面临着跨国间的法律障碍。
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CRS没有最低金额限度,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美元、则根据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程序来识别税收居民身份。
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有些人即使不需要根据FATCA上报财务账户,但是在CRS下,就需要上报。
CRS是统一报告准则,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做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
影响对象与交换对象不同,应对FATCA和CRS策略
CRS的实施对拥有海外账户的国内高净值人士无疑影响至深,换句话说,无论是购买保险还是将钱放在海外信托机构,超过规定就要申报。但是,为了应对CRS,海外房产才是目前最佳的避险选择!
而且目前美国并未加入CRS,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中,美国反而成为新的避税港。
但是,逃过CRS的追捕,如何避免FATCA呢?
1、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以逃税为目的,避免遭到反避税调查
2、跨境配置以稳健增值为目的,保持财富进一步积累
3、资产配置时考虑安全性,寻求增值和传承的平衡
EB-1A——适合各行业的移民途径-新未名
EB-1A项目简介
EB-1A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的一种。这个种类排在美国接收移民榜的第一名,也被称为杰出人才移民,是指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人,这些领域包括科学、艺术、教育、体育、商业等。
项目优势
不同于EB-5需要长时间的排期,EB-1A申请周期短,不需要等排期,费用也低;还没有语言、学历、年龄等限制;申请人不需要像EB3那样有雇主担保,直接自己就可以申请;并且比EB-5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先拿条件绿卡,而是直接一步到位获得永久绿卡。
申请条件
·在申请人所在领域内做出过独创贡献;
·是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的专业协会会员;
·专业刊物出版过或重要媒体报道过其成就,发表过其作品;
·在其领域担任专业评审;
·在相关领域的薪资报酬远高于同行;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如影视剧制片人、出品人、教练,有过专业发明的公司合伙人,甚至提前被国外院校录取的优秀学生,都可能会具备EB-1A移民条件。
适宜人群 咨询电话:400-860-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