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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签证] EB-5和EB-1双停滞,移民局再度启用表B!

EB-5EB-1双停滞,移民局再度启用表B


美国是全球的中心,几乎在各行业各领域占据着世界龙头老大的地位。如果不去美国,就无法见识什么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最高效的管理、最优越的制度、最富裕的生活、最多元的文化。


对勤奋向上的人而言,美国梦意味着任何事情都是可能的——任何一个愿意积极生活、努力工作、开发潜能、坚持不懈的人,都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世界上没有其它任何地方能够像美国一样,为人们提供这种充满无限可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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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的公告牌,无论在表A即最终裁定日(FAD)表,还是在表B即递交申请日(DFA)上,EB-5项目和EB-1项目一栏,中国大陆出生投资人的签证截止日期均保持不变。其中,表AEB-5项目和EB-1项目,中国大陆出生投资人的截至日期分别为“2014815日”和“201661日”。表B则分别为“2014101日”和“2017101日”。

值得关注的是,继10月份后,移民局11月份I-485递交日期公告继续启用了国务院版本递交申请日(DFA)(即表B)EB类别的签证截止日期,作为调整身份的时间点。这也是继20151011月份之后,移民局再一次在新财年的前两个月向EB类申请人开放表B


新未名移民专家表示,根据最终裁定日(FAD)表,自2018111日起,凡优先日在2014815日之前且I-526已获批的EB-5投资人,将有资格得到广领馆面试安排或在美国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并可裁决是否获批签证或绿卡。

  而由于移民局再次启用递交申请日(DFA)表中EB类别的签证截止日期,从2018111日起,如果EB-5主申请人或主申请人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I-526已获批、且身在美国一段时间(持合法签证入境满90),若其优先日期是在20141001日之前,那么可以不用等到有可用的EB-5签证名额,即可在美国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虽然因国务院表A中的排期截止日期影响,只有优先日期为2014815日之前才可以裁决是否可获批绿卡,但只要递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在等待审批期间,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居留,正常工作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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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学术类人才申请美国绿卡的条件-新未名


学术类人才可以通过EB-1NIW申请绿卡,它们有一个共同的优势,就是不需要在美国有雇主支持,可以独立申请。这给长期在国内发展的,各行业人才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考虑到未来孩子教育、养老、税收、医疗福利,等等问题以后,可以在中国自主提交申请,大大减少不确定性,也不必在一开始就做出巨大的生活改变,可以等拿到绿卡后再做更主动的安排和打算。



一般从中国申请美国EB-1NIW绿卡的申请人很可能曾经在美国留学、访问,或者有其他国家的留学经验。但这不是必要条件,过往我们有客户完全没有踏足过美国,在我们的帮助下,也成功拿到了绿卡。所以对于国内学术类人才,应该如何自主申请绿卡呢?


书面证据是KEY

——类似于评职称


具体常用到的材料类别有:

文章发表

引用

数量、质量:对所在领域影响的体现

成果转化:他人的引用和媒体报道

审稿

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审稿,会议审稿也包括在内


除此以外,由于大部分申请材料源文件都可能是中文,需要找专业的翻译和公正来编辑成工整的、移民局接受的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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